(2020年8月27日宁波市文联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波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宁波市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市性文学艺术家协会、区县(市)文联、全市性产业(行业)文联、市内大型企业文联、高校文联及相关文艺社团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工作者联系社会、服务社会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文化自信,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主旋律,倡导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多出精品力作,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繁荣兴盛,为宁波当好浙江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贡献文艺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善党建带群建工作机制,坚持服务文艺工作者与服务人民群众相统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人民团体的特点,积极开展工作,依法履行人民团体的职责。
本会是浙江省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文联和省文联的业务指导。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本会在中共宁波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党和政府交托的任务。组织和推动文艺工作者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文艺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本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以及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发挥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成果展示、文艺评奖、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及权益保护等工作,发挥对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指导、组织、引领、维权作用。本会对市级文艺家协会有管理职责。
第七条 本会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艺发展,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遵守文艺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鼓励和组织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完善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以优秀的作品为人民立言,为时代立传,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
第八条 本会坚持文艺为民、文艺惠民,组织团体会员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文艺志愿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艺志愿服务体系建设,扩大基层文艺惠民覆盖面,举办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九条 本会适时对优秀文艺作品进行评比奖励;实施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办法,支持重点题材创作,鼓励作家艺术家积极申报重点创作项目,多出精品、多出人才。
第十条 本会注重培养本土文艺人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文艺工作者尤其是青年文艺工作者的发现、扶持和培养。有计划地引进优秀人才,借助国内外文艺创作力量,合作开展重大文艺项目。
第十一条 本会积极参与社会文化建设,注重发展企业文化、农村文化、社区文化和校园文化;加强产业(行业、企业)文联和高校文联建设,支持、指导产业(行业、企业)文联开展文艺活动。推动提升镇乡(街道)文联组织做强做优,不断壮大文艺甬军。
第十二条 本会注重发挥团体会员的作用,加强全市文艺界的团结引导,加强同各兄弟城市文艺界及港澳台、海外文艺界人士的联谊和交流,加强与政府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人民团体的密切合作,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文艺事业。
第十三条 本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依法维护宪法及有关法律赋予各团体会员及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会鼓励有条件的团体会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自身优势,兴办文艺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增强自身活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性文学艺术家协会、区县(市)文联、全市性产业(行业)文联、市内大型企业文联、高校文联为本会基本团体会员。其他具有相当于区县(市)级政府管理职能的开发园区文联和符合条件的文联经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任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通过推荐、选举产生的委员,行使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本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宁波市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宁波市文联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宁波市文联委员会。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按民主程序推选、协商及本会特邀产生。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本会委员;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团体会员按规定办法经民主协商提名,并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团体会员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当然候选人。个别因情况特殊也可直接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为候选人。委员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应在半年内由所在团体会员或有关单位另行推荐替补人选,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个别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席团讨论决定调整,并在下一次委员会会议上加以确认。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新加入的团体会员,应在当年度内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按上述个别调整委员程序办理增补手续。
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决定团体会员的接收;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调整或增补委员;筹备和召开代表大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经委员会协商产生秘书长一人,并由上述人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召集,由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主席团的职责是:在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组织实施代表大会及委员会的决议;对本会工作进行总体规划;检查督促办事机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筹备和召开委员会会议,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等。
第二十条 本会视需要设名誉主席、名誉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委员会协商通过。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政府拨款、社会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促进文艺创作、培养文艺人才、举办文艺活动。
本会依法拥有、经营、使用、管理和处置本团体资产。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NINGBO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NFLAC”。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宁波市文联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