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象山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象山县文联),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县文学艺术家协会、乡镇(街道)文联及全县部门和企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工作者联系社会、服务社会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象山文艺事业、促进海洋文化强县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文艺创作为中心环节,团结、动员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象山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致力于繁荣和发展象山文学艺术事业,努力建设海洋文化强县,为把象山建设成为“两强两美”宁波现代化滨海城区建设而努力奋斗 !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人民团体的特点,积极开展工作,依法履行人民团体的职责。
第四条 本会是宁波市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上级文联的业务指导,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本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文艺理论和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养、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本会对县级文艺家协会有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本会在中共象山县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党和政府交托的任务。组织和推动文艺工作者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文艺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文艺界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创新工作机制、方法和手段,努力建设充满活力、富有成效、团结和谐的文艺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本会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鼓励和组织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繁荣文艺创作,以优秀的作品为人民代言,为时代立言,为人民群众奉献更多的精神食粮。
第八条 本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致力于创作生产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彰显象山文化特色和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本会设立“优秀文艺创作奖”,适时对优秀文艺作品进行评比奖励;实施文艺精品创作项目化管理办法,支持重点题材创作,鼓励作家艺术家积极申报重点创作项目,多出作品,多出人才。
第九条 本会坚持正确导向,倡导德艺双馨,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引导文艺工作者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实施文艺人才工程,注重培养本土文艺人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文艺工作者的扶持和培养,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有条件引进优秀文艺人才,不断壮大我县文艺队伍。
第十条 本会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支持以文艺志愿者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并鼓励团体会员发挥自身优势,举办“送欢乐下基层”等各类文艺惠民活动,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一条 本会注重发挥团体会员的作用,加强全县文艺界的团结,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文艺界的联系和交流,加强与政府文化艺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人民团体的密切合作,并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共同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会积极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价、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等,增强行业自律能力,发挥行业管理和行业服务作用,不断扩大团体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 本会积极延伸工作手臂,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组织方式,发挥好新的文艺组织和文艺群体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中的积极作用。加强乡镇(街道)及部门和企业文联组织建设,支持、指导乡镇(街道)及部门和企业文联开展文艺活动。
第十五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鼓励兴办为繁荣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增强自身活力,促进文艺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县的文艺家协会、各镇乡(街道)文联为本会基本团体会员。部门和企业文联以及其他艺术类行业组织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团体会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获得本会有关法律权益保护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通过推荐、选举产生的委员,行使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团体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任务,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报送工作信息资料。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象山县文联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象山县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条 象山县文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由象山县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象山县文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按民主程序推选、协商及本会特邀产生。
第二十二条 象山县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本会委员;听取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团体会员按规定办法经民主协商提名,并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决定团体会员的接收;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调整或增补委员;筹备和召开代表大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经委员会协商通过产生秘书长1人,并由上述人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在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主持工作;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听取和审议象山县文联年度工作报告;决定其他重大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 本会视需要设名誉主席、名誉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委员会协商通过。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政府拨款;二、社会资助;三、其他合法收入。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促进文艺创作、培养文艺人才、举办文艺活动。
本会依法拥有、经营、使用、管理和处置本团体资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象山县文联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