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宁波市书法家协会(简称宁波市书协),英文全称:“Calligraphers’Association Of Ningbo”,缩写为“CAN”。
第二条 本会是宁波市书法家、篆刻家和书法篆刻工作者自愿结合的地方性、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书法工作者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宁波书法事业,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力量,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经社团登记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宁波市书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广大书法工作者积极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推动宁波书法事业繁荣发展,为宁波打造精彩呈现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城市样本贡献文艺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宁波市书法家协会是宁波市文联的团体会员,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文联,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宁波市文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宁波市文联。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积极开展书法篆刻艺术作品的创作、教育、学术研究。提高会员的思想和艺术素质,重视对青年书法家的培养,支持各县(市)区书协工作。加强同海内外书法界和社会各界的交流与联谊。积极参与艺术市场,为繁荣宁波市的书法事业和文化建设作出重要的贡献。
(一)开展书法、篆刻的创作活动;
(二)开展书法、篆刻展览展示活动;
(三)开展书法艺术的理论研讨及交流;
(四)开展业务培训,培养书法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团体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年满18岁在宁波从事书法创作、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组织活动等方面工作并做出较大成绩,作品入展市级届展一次或入展市级单项展两次以上者(详见展览征稿启事);书作或论文在全国性专业报刊上发表两次者;多年从事书法教育或主持县(市)区书协实际工作两年以上并有显著成绩者;爱好书法并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创作成果证明材料;
(二)经主席办公会讨论审批;
(三)批准者由市书协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并享用本会所实施的有关待遇;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开展创作和研究;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者;拒不参加宁波市书协要求参与的活动,严重违反章程,损害本会声誉或破坏本会工作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本市各县区级书法家协会为宁波市书协团体会员;市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各书法专业协会、研究会以及相应组织和社团等,赞同宁波市书协章程,组织健全,开展活动正常,在市内有一定影响,经主管单位同意,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宁波市书协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宁波市书协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接受宁波市书协委托,代为负责联系在该单位的个人会员及下属的县(市、区)书协。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文联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展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文联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对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主席团、理事会成员,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应予提醒。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协会章程或经多次提醒、教育仍不能履行职责者,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在本届任期内,不参加主席团、理事会议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成员,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宁波市文联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主席团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在主席团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主席团、副主席、秘书长、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人,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 监事职责: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监督本会财务工作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列席理事会会议、主席团会议
(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名誉主席、顾问、荣誉委员等荣誉职务,由本会换届工作筹备组提出,报市文联协会换届领导小组同意,由主席团推荐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四十一条 荣誉职务聘任条件
(一)名誉主席:不再继任本届主席,或对本会发展有特殊贡献需特聘的文艺家担任;
(二)顾问:不再继任的本届副主席、主席团委员,或对本会发展有重大贡献需特聘的文艺家担任;
荣誉职务聘任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兼职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党员有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功能性党支部(不接转党员组织关系,不讨论决定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实施党纪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主席担任,如主席系非中共党员的,由是中共党员的副主席担任,人选报中共宁波市文艺家协会委员会审核、审批。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主席团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